Q: 給付國外報酬是否依法扣繳?
A: 給付國外報酬應先區分為財產權是否移轉(賣斷),若該公司無權將其技術移轉,則屬支付國外公司之權利金支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扣繳20%;若買受人應有充分自由得以轉讓期買得之財產權者,依照營所稅屬人兼屬地主義,係屬國外公司之境外所得,非屬營所稅課稅範圍,不需扣繳。

參考來源:

財政部690806台財稅第36533號函
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甲公司與日商乙公司簽訂工廠合約,該日商雖將其特殊技術及專門知識讓與該公司在我國製造PVC,惟該日商仍保有此項特殊技術之主權,此與買賣之效果使賣方喪失其出賣之財產權而買方則取得其買受之財產權,亦即使財產權變易其主體之情形不同。且該公司無權將前項特殊技術轉移、出售或部分轉讓與第三者,此與財產權之買受人應有充分自由得以轉讓其買得之財產權者,亦顯不相同。是以該公司給付之報酬,性質應係日商在我國境內所取得之權利金,係屬我國來源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末項及同法第88條之規定,應由該公司負責依法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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