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的餐費應屬交際費或誤餐費,皆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惟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950118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筵席及購買員工摸彩禮品取得之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尾牙筵席,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邀請藝人表演,支付演藝經紀公司主持費、表演費等,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另尾牙員工摸彩禮品係公司購買贈與特定得獎人之貨物,屬於「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該局指出,營業人若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者,將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處1倍之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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