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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68年8月10日台財稅第355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對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死亡支付之喪葬費,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核實認定為當期其他費用;非因業務關係而支付本事業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則應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該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或非因業務關係死亡喪葬費可列當期費用,因其性質認列不同費用科目項下,應保留相關憑證據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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