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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的餐費應屬交際費或誤餐費,皆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惟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950118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筵席及購買員工摸彩禮品取得之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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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給付國外報酬是否依法扣繳?
A: 給付國外報酬應先區分為財產權是否移轉(賣斷),若該公司無權將其技術移轉,則屬支付國外公司之權利金支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扣繳20%;若買受人應有充分自由得以轉讓期買得之財產權者,依照營所稅屬人兼屬地主義,係屬國外公司之境外所得,非屬營所稅課稅範圍,不需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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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執行業務所得繳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A: 執行業務所得單次給付金額低於5,000元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且取得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者,可免繳二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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